D925.1
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设有发回重审制度,我国发回重审制度主要存在发回事由不够明细、文书形式不合理、二审意见没公开、发回对象不合适、举证问题有漏洞五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以效益、安定、合意理念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改造,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具体完善措施包括修改发回的事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修改发回的对象、将二审法院的裁定改为判决和规定重审适用举证期限五个方面.
任凡.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反思与重构[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test,20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