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将直索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连带责任”,但对其为何种连带责任却不甚明确。法院裁判各执一词,学界亦对此争论不休,形成直索责任性质迷局。迷局的根源在于我国早期公司法实践中系列法律文件对各种责任性质混用所造成的思维定式以及我国对民事责任的长期误读所带来的概念混淆。对直索责任制度的本源分析及对其滥觞之地美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直索责任性质态度的梳理后发现,直索责任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并无限度,也无先后顺序,应当为共同连带责任。
朱娟.直索责任性质迷局及其破解[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test,20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