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特点看司法活动中的法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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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语言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模糊语言,这对于法律而言具有若干积极意义。然而,这些积极意义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法律的实际操作者———法官们的功能,这一观点的被承认既推翻了人们以往关于法官只是机械将法律应用于事实得出判决的错误认识,也对法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要求。法官作为法律的现实操作者和正义的最后实现者,必须具备专业素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和个性素质等相关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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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容 朱涛.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特点看司法活动中的法官素质[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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