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42.474
传统的“应试教育”将考试异化为教育的目的,以致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并造成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社会适用的严重脱节。就法科素质教育而言,考试改革既是突破口,也是驱动力,它既能为法学教育工作注入活力,也更有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和文明考风的建设。考试方法、内容是否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必须认真探究法科考试改革,并把改革的成果物化到法学教学实践中去。
卢小毛.素质教育与考试改革——关于法科考试方法改革的思考[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