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13[免标]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在当今公司治理结构中,控股股东、董事作为公司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都有合法的依据。但这种“合法”的控制权却常常被滥用。本文从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角度,考察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授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启动司法程序的诉权种类、司法审查介入公司治理的条件和社会效果,对相应的公平与效率进行价值分析。
郭丹.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之诉权--从我国新《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的比较视角议之[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