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基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引进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但该制度在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并没有对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势必会给逐渐兴起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发展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为此,需要借鉴美国立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
何新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兼与美国相关立法之比较[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