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同时涉及会计标准和法律标准的运用问题。在两个标准有分歧的情况下,对同一事物性质的鉴定只能依据一种标准。会计人员与司法人员在对涉案会计事项鉴定中,不同的标准会交替成为相对的优势信息主体:在会计事项鉴定中,会计人员是当然的优势信息主体,必然遵循会计标准;在会计事项鉴定后的法律适用及其责任判定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是当然的优势信息主体,必然遵循法律标准进行判定。因此,基于优势信息主体决策规则,这两个标准的分歧可以达到统一。
余丹.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分歧的解决——基于优势信息主体决策规则[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