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金融组织是近年来我国微型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产物。我国准金融组织在发展中存在较多风险,而金融监管的缺位加剧了风险暴露和累积,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协调监测机制,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成立省级地方金融监督局,强化准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准金融组织内部控制和人员培训,以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刘志友,孟德锋.准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建设研究[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