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法定原因之一的“公共利益”,因其内涵模糊不清、界定主体异化,往往成为达到征收与拆迁目的的“法器”。界定公共利益,应首先设定界定标准,同时构建公共利益的评价机制。对于前者,国家须在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同时在实践中注意多种要素的综合考量;对于后者,国家应强调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作用,摒除行政机关的评价,并赋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参与评价的权利。
朱 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