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近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最多的省份——江苏省为案例,分析检验了外国直接投资的“污染避难所假说”。结果显示:(1)环境污染与外国直接投资的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最优滞后期一般不超过2年。(2)尽管地区性环境污染并不完全是由外国直接投资造成的,但环境污染的加重表达了我国环境标准的松弛性信息确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我国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污染避难所假说”是成立的。(3)随着政府“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下的污染治理成本由外向内对污染企业收敛力度的不断加大,根据“污染避难所假说”的逻辑,将是否会导致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或增幅减少,尚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