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型监管机构具有更高的独立性、更大的法定权威和更集中的监管权限等有利条件,但缺乏基于社会声誉的权威,同时存在外部约束弱化、过度监管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独立型监管模式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但必须注意其有效性不是无条件的。我国可考虑设立类似于美国PCAOB的相对独立、专司其职、权限集中、有充分法律授权和充足经费保障的监管机构,但须深入分析我国国情,设计出在权威、激励和知识三个维度上均能提高监管效率的改革方案。
陈 波.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有效性研究——基于美国PCAOB运作情况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test,20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