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机制设计——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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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中缺少“机制设计”元素,那么“违规”行为就会发生。而简约的数学描述及推理在证明限制性规则与制衡性规则“先天不足”的同时,也证明了机制设计性规则的科学性。通过产权清晰机制和镜像机制等“冰床机制”设计,同时辅以“反制机制”设计,机制设计性规则体系是可以建立的,它的建立是理想的、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设计的必然选择,也是今后诸多经济规则设计的明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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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王宜文.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机制设计——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例[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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