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2003—2011 年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 且第三年扭亏为盈的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其在扭亏为盈年审计师变更决策及其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亏损第二年收到非无保留意见比收到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更容易在扭亏为盈年变更审计师;事务所更换为小规模事务所且更换的时机越晚,审计意见越容易得到改善;审计师更换的时机越早、审计意见得到改善的ST 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另外,“审计意见类型”对退市的影响不大,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作为恢复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具有较大的“杀伤力”。